放射性物质废水处理必须符合现行标准国家行业标准《辐射防护规定》GB 8703和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》GB 18871的相关规定。放射性物质废水的出入水指标排出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:
1 放射性物质废水的浓度值范畴宜在3.7×102Bq/L~3.7×105Bq/L范围之内。
2 放射性物质废水处理设施出入口检测值应符合总α<1Bq/L,总 β<10Bq/L。
3、浓度值超出3.7×105Bq/L或是药物半衰期超过30d的辐射性废水、废弃物应储存在具备防电磁辐射特性专用容器中,交给技术专业单位处理。
4、浓度值范围包括3.7×102Bq/L~3.7×105Bq/L且药物半衰期低于30d的辐射性废水宜设衰变池解决。
衰变池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:
1 、衰变池应按照放射性核素类型和抗压强度设计方案,容量宜按最多药物半衰期放射性核素的10个药物半衰期来计算,或者按放射性核素的核衰变公式计算及排出出入口浓度值来计算。
2 、放射性物质生活污水处理先要经农村化粪池处理之后再排进衰变池,且农村化粪池宜与衰变池合拼基本建设。
3 、衰变池应采用间歇性运作,当使用回转式运作时要设槽体式排污口。
4 、衰变池、农村化粪池应该有防渗漏、防腐蚀和防电磁辐射对策。